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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典型案例学习
劳动法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方面的争议
1.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调到用人单位的下属单位后的劳动关系已经改变
【案情简介】
冯某1999年3月被飞达科技公司招聘为公司技术员,从事电子仪器的装配、调试、维修等工作。2001年6月飞达科技公司下属的电子工程技术公司成立,该电子工程技术公司征得冯某同意,将其调入该公司中的电子技术服务部,经营家电维修业务。调入电子工程技术公司的一年内,冯某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均由飞达科技公司发放。2002年3月,飞达科技公司要求下属公司各自依法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02年5月,冯某所在的电子工程技术公司注册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其工资等报酬开始由该公司发放,飞达科技公司则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和其他报酬。2005年4月,电子工程技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飞达科技公司对该公司的一部分人做了安排,但对冯某等人则未做安排。2005年7月,冯某要求飞达科技公司安排其工作,却被公司以“不是本公司职工”为由给予拒绝。冯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请仲裁委员会确认其和飞达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飞达科技公司安排其工作,补发其3个月工资6600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冯某于1999年3月到飞达科技公司工作。2001年6月飞达科技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了下属的电子工程技术公司,按照双向选择原则,冯某与一部分职工从飞达科技公司划归到电子工程技术公司。该公司2002年5月注册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开始向职工发放工资等报酬,但并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初,该公司在经营管理上陷入困境,出现了发不出工资的问题,以至于公司的许多人开始自行联系单位,一部分人员自行在外从事技术经营活动,冯某即属于这种情况。该公司至仲裁委员会受理冯某的申诉之日并未解散,也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从1999年至今,冯某从未与飞达科技公司和电子工程技术公司办理过任何人事手续。据此,仲裁委员会认为,冯某作为电子工程技术公司的技术员,虽然没有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已经与该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冯某与飞达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则自电子工程技术公司注册为法人单位之日起即告终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冯某的申诉请求。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劳动者改变工作单位后,因搞不清谁是用人单位而错误要求原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冯某与飞达科技公司之间到底还有没有劳动关系?从本案的案情看,冯某1999年3月被飞达科技公司招聘为公司技术员,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飞达科技公司为冯某的用人单位,冯某为飞达科技公司的员工。当2001年6月冯某调入电子工程技术公司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如果说冯某调入电子工程技术公司最初的一年内,由于冯某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均由飞达科技公司发放,还可以认定其与飞达科技公司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其与电子工程技术公司的关系实际上等于在一个单位的不同工作部门工作而已。但是,当2002年5月冯某所在的电子工程技术公司注册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成为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单位,其工资等报酬开始由该公司发放,飞达科技公司也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和其他报酬后,冯某和飞达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终止,而和电子工程技术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时,冯某是电子工程技术公司的员工,而不再是原用人单位飞达科技公司的员工。当电子工程技术公司倒闭后,冯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其与飞达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让飞达科技公司安排其工作及补发工资的申诉请求,显然是并不清楚到底谁是其用工主体。正是因为其申诉中的被诉主体与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不符,所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诉请求。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某个劳动者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在某一用人单位,但其却在另一个法人单位工作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其和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那么,其劳动关系就转移到了这一单位;如果其并未与后一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则其与前一单位的关系就可能还没有中断,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前一用人单位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启示】
劳动者在改变了工作单位后,一定要明确谁是自己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对那些工作与其用人单位分享的劳务工,更应当注意这一点。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筹备期间的单位一般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网络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即将成立的某网络技术公司的股东之一。魏某作为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总工程师,被推举为某网络技术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候选人。2003年12月,某网络技术公司筹备期间的负责人蒋某在找魏某谈妥,聘魏某为某网络技术公司(筹备中)的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并签发了《某网络技术公司员工聘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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