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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特兰水泥及熟料课征反倾销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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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特兰水泥及熟料课征反倾销税

壹、調查結論 本案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初步調查所得之相關資料,就自涉案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數量之變化、國內卜特蘭水泥市價所受之影響及國內卜特蘭水泥產業各項經濟因素等法定調查事項,從市場競爭狀況、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方面綜合評估,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本案如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不排除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之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之結論。 貳、案件緣起及調查經過 一、案件緣起 法律依據: 依「貿易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以補貼或傾銷方式輸出貨品至我國,經經濟部調查對我國同類貨物產業造成損害成立者,財政部得依法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依關稅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授權制定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課徵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決議進行調查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財政部應即送經濟部交由本會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財政部移案過程: 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六月四日向財政部申請對自菲律賓及韓國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於九十年七月二日邀集該部關稅總局、本部工業局、國際貿易局及本會等有關機關會商完成形式審查。 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第九十二次會議決議就本案進行調查。 財政部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以台財關字第○九○○五五○三九五號函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本案進行調查(詳如附件一),同時以台財關字第○九○○五五○三九七號函移請經濟部進行本案產業損害調查(詳如附件二)。 本案根據財政部依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所計算之傾銷差率,菲律賓為六五.七八%;韓國為六六.九三%。 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紀要 法律依據: 依課徵辦法第十條規定,經濟部應於財政部將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送達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後,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 依課徵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必要時得就規定之調查期間延長二分之一,並通知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及刊登公報。 調查紀要: 組成本案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小組:由本會吳委員青松負責督導,李顧問開遠、沈顧問筱玲提供諮詢,成員包括:財政部關稅總局陳秘書淑杏;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鄭工程師瑞熾;經濟部工業局黃技士裕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林科員美杏;本會調查組邱技正照仁、陳組員世昌。 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財政部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以台財關字第○九○○五五○三九七號函移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本會依法自收文翌日,即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正式展開調查。 確定調查工作計畫:本案依本會委員輪案順序原由洪委員德生負責督導,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召開調查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惟洪委員表示其服務機關台灣經濟研究院係由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辜董事長振甫創辦,而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申請人之一,故應利益迴避。工作小組即決議依本會委員輪案順序改由吳委員青松負責督導本案。並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召開調查工作小組第二次會議,決定調查方式、期間、對象、時程、工作分配及調查報告架構等事項。 函請國內生產廠商及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本會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貿委(九○)調字第○九○○○○二○二二○號函,請國內生產廠商、國外涉案生產廠商、在台代理商及進口商配合提供調查所需相關資料,並副知相關機關及公會。 公告調查及聽證事宜:九十年八月七日以貿委(九○)調字第○九○○○○二○八○○號公告,周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關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等事項,並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刊登經濟日報。 實地訪查國內生產廠商: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訪查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廠(花蓮)(訪查紀錄詳如附件三)。 舉行聽證:本會就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一A、 參、調查產品及產業範圍 一、法律依據 依課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稱同類貨物,指與進口貨物相同之產品或相同物質所構成,且具有相同特徵、特性之產品。其為相同物質構成而外觀或包裝不同者,仍為同類貨物。 依課徵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所稱同類貨物生產者,指國內同類貨物之全部生產者或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認定其總生產量占同類貨物主要部分者。但生產者與進口商或出口商有關聯,或其本身亦進口該貨物時,得經委員會認定,不包括在同類貨物生產者在內。 二、調查產品範圍 涉案產品說明: 名稱: I and Type II of Portland Cement and of its Clinker,簡稱卜特蘭水泥及熟料(Portland Cement and Clinker)。 材質:%。 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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