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2014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浓缩的重点)463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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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2014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浓缩的重点)46348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重点考点)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1) 会计法律(2) 会计行政法规(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①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②现行会计法:1999年10月31修订通过,2000年7月1日实施 ③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④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没有明确列入适用范围。 (2)会计行政法规。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制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 ②代表法规:《。。。。。。。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 ②构成:A、 会计规章、B、 会计规范性文件 A.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例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B.规范性文件: (排除上述就是)注意点: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同时应各自作为多选把握。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的职能。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4.会计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半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外提供;年度——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6、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7、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九)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种类 ①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②会计档案的种类:A、会计凭证类, B、会计账簿类(固定资产卡片), C、财务会计报告类, D、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报本单位批准后销毁;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 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 ;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2)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4个明确)★★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税”的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任职资格(不是专业技术资格)。⑤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①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单位和个人检举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审计和验资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 区别:(2)联系性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内容: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出纳。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移交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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