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几点思考.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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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几点思考.doc

关于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几点思考   摘 要:文章从国家、企业、检验机构三个角度分析了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就如何更好开展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膜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 企业利益 服务意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a)-0173-03   膜分离技术是当代最有发展前途的高新技术之一,是解决当前人类面临的能源、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的有效手段,膜产品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水处理、海水淡化、化工、电力、电子、食品、环保等领域,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品质量安全是现阶段全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是质检工作者的首要任务。通过组织实施膜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建立起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实现对膜产品的质量监管,促进膜生产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有利于保障我国海水利用膜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利益,有利于促进我国海水利用事业的发展。   1 膜产品监督抽查及结果分析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委托,国家海水及苦咸水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牵头单位,于2010年共抽查27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膜产品,产品合格率为64.3%。2011年又抽查25家企业生产的25批次膜产品,产品合格率为88.5%。   通过连续两年开展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可以看出:2010年的抽查合格率较低,究其原因是由于膜产品市场长期缺乏监督,部分企业自律意识较低,膜行业的生产企业缺乏规范性管理;2011年产品合格率有所提高,其中上年度抽查的不合格企业基本都合格,可以看出企业经过整顿,重视了产品质量。总的来说,通过监督抽查可以督促膜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引导膜产品和膜技术市场朝规范化、有序化、健康化方向发展,同时也为广大用户提供产品质量信息,维护使用者利益。   2 抽样工作中的问题   抽样工作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重要一环,是整个抽查活动中最直接面对企业的环节,也是完成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保障之一。   2.1 检测标准需要完善   抽样过程中超滤膜产品存在的问题较多。抽样人员在多家企业未能抽到产品的主要原因是其产品的截留分子量指标超过67000。经与企业交流,目前厂家生产的超滤膜主要为截留分子量10000以上的产品,其市场需求的份额约在90%。而现行检测标准中只规定了截留分子量67000以下的检测方法,因此超过67000分子量的超滤膜就不能抽查。因而有必要针对市场主流产品的截留分子量,对检测技术开展深入研究,可以说超滤膜的监督抽检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待于标准的修订更新。   另外,在2010年度抽样中发现超滤膜、微滤膜产品市场划分不明确,在标准中也没有统一要求,许多企业声称超滤膜的产品实际上应划分为微滤膜,由此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抽样。虽然在第二年的抽样中采用超微滤膜的名称抽样,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出于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考虑,仍有必要规范产品定义,明确膜产品种类的划分。   2.2 《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虽然产品质量监督这项制度从产生开始就有了《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依据对许多的执行过程中的细节并没有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颁布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2月1日实施了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的各个环节、细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在抽样人员在按照《管理办法》执行抽检过程中,一些《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却很给抽样工作增加了难度。例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抽样人员应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事实上相当一部分企业并不配合工作,由于抽样人员没有行政执法权,也很难要求企业证实其经营合法性。同样,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可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这个规定对抽样人员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但抽样人员没有执法权,增加了抽样人员的工作难度。该规定还有一个不适宜之处,膜产品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规模的企业,以销定产的情况极为普遍,停产的界定比较困难。那么,《管理办法》在类似的问题上是否可以放宽要求,给抽样人员一定的政策,遇到问题灵活掌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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