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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质押合同
附件13
( 号借款合同的质押合同)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
质 押 合 同
(用于动产质押)
出质人:
质权人:国家开发银行
出 质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邮 政编 码: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质 权 人:国家开发银行(此处统一用“国家开发银行”名义)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 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
经办分行 :(此处填负责本项目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的分支机构名称)
分行住所 :
分行负责人:
邮政编码 :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为确保借款人 履行其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出质人愿意以质物清单(附件)所列财产作质押,向质权人提供担保。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必备条款;可根据需要增加对有关用语的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第二条 质物(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名称及有关情况详见附件。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质权人借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借款期限 年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为投保的费用、保管维护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和保证(必备条款;可根据需要增加条款)
(一)出质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
(二)出质人合法拥有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质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财产,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质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和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三)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外,质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物权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权属争议或任何限制;
(四)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五)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必备条款;可根据需要增加条款)
(一)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时间可谈判确定),出质人应将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并将质物的产权证书或处分权证明交由质权人收执;
(二)未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
(三)出质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质权人,并将有关资料报质权人备案;
(四)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六条 质权人的义务(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一)质权人对出质人移交的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二)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15日内,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出质人。
第七条 保险(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该条内容应具体化,即明确约定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等。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质物的账面价值,保险期间应从投保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时间可谈判确定),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确定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到质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质物的保险手续。保险单正本应注明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出质人中断保险,质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陈述和保证的,或出质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处分质押物。未能协商一致的,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处分质物所得价款超出本合同担保债权的数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一)出质人、质权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如借款人和质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出质人应继续以本合同项下质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主合同变更后导致借款金额增加的,出质人就增加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必备条款;可增加出质人的责任)
(一)因出质人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或已经设定过担保物权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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