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质押合同(用于收费权质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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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质押合同(用于收费权质押)

附件19 ( 号借款合同的质押合同)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 质 押 合 同 (用于收费权质押) 出质人: 质权人:国家开发银行 出 质 人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邮 政编 码 : 经 办 人 : 电 话 : 传 真 : 质 权 人 :国家开发银行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陈元 邮 政编 码 :100037 经 办 分 行: 经 办 人 : 电 话 : 传 真 : 为确保借款人 履行其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收费权作质押,向质权人提供担保。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必备条款;可根据需要增加对有关用语的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第二条 出质标的(必备条款;应详细界定出质标的,并说明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等情况) 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为 的收费权(以下简称收费权)。 (如本合同项下收费权质押担保的贷款项目有多家贷款单位,且多家要求以本合同项下收费权作质押,则各贷款单位应与出质人共同协商确定出质比例和有关保险金的受益比例,开发银行所占比例应不少于其贷款额占项目贷款总额的比例。根据商定的比例,信贷业务部门应修改本合同相应条款)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质权人借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借款期限 年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为投保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和保证(必备条款;可根据需要增加条款) (一)出质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 (二)出质人合法拥有收费权;如收费权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权利,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收费权不存在任何归属或处分方面的争议; (三)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外,出质人保证本合同项下收费权上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物权担保、共有、其他权属争议或任何经出质人声明以外的限制; (四)出质人保证 (填收费项目)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并保证 在建成后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如为建成项目,改为:出质人保证 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五)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六)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第五条 收费帐户的设立和管理(必备条款;根据是否需要指定行选择适用。对于优质客户,本合同条款可放宽要求,可不要求出质人将收费所得全部资金都存入收费帐户,在保证还款的前提下可允许出质人使用帐户中的资金) (一)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在建项目改为:出质人应在本合同项下收费项目开始收费之前),到质权人经办分行(或:质权人指定的 银行(以下称指定行))开立该项目收费专用帐户(下称收费帐户); (二)出质人在指定行开立收费帐户的,应每 日(月)将本合同项下收费项目的全部收费收入存入该帐户,指定行监管该帐户资金的存入与使用,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收费收入私自存入非质权人指定的其他帐户;(经办分行可要求指定行定期将该帐户资金转入出质人在质权人经办分行开立的存款帐户。若无指定行,该款删除) (三)对出质人在指定行开立的收费帐户内的资金,指定行代质权人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质权人通报该帐户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 万元的,应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质权人有权定期检查该帐户资金收入与支出情况,出质人和指定行应予积极配合;(若无指定行,该款删除) (四)指定行每 月(旬)向质权人提供上 月(旬)出质人收费帐户的对账单及每笔流入与流出资金在 万元以上的凭证复印件,并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等快捷方式送达质权人;(若无指定行,该款删除) (五)出质人在质权人经办分行开立收费帐户,出质人应每 日(月)将本合同项下收费项目的全部收费收入存入质权人认可的 * 行,并由该行最迟在3日内将上述资金全额转入出质人在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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