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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发票知识培训课件ppt模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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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发票知识培训课件ppt模版课件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 实践中遇到假发票或无发票的处理。 (二)假发票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 税务局和企业之间涉税纠纷引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被告是税务机关,原告是纳税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 1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2 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针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认定上,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以结果说话,忘记了举证,即必须有事实证明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企业也往往忽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两种: 取得无发票,假发票落实到所得税是否允许扣除的问题上,税务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从国家总局发文也能看出来。 严格意义应按照前述真实扣除观进行处理;当然有发票没有真实业务亦不能扣除!! 但不排除实践中按发票管理观进行管理。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 实践中遇到假发票或无发票的处理。 (四)还有就是取得无发票,假发票是否判定为偷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4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发票问题解答 1 问:中介的评估报告、法院的收据、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因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业务对方的收据)等是否可依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上述支出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凭据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发票问题解答 2.问:我公司临时租赁了某部队的场地作为仓库,在支付租金时,部队给我们出具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请问,我们可以凭这份票据收据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吗? 答:你公司所取得的这张收据是不能作为正式的发票在税前列支的。 《关于部 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四章: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发票问题解答 3.取得大头小尾或假的普通发票及乙方借用第三方发票 问:企业取得大头小尾或假的普通发票及乙方借用第三方发票开给对方列支成本,假设企业发生业务前不知是否真假,已按发票金额付款,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假设是现金付款,是否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有效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贯彻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一)纳税人若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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