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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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分类]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试行

附件1 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设置原则。 一、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 区域医疗中心是指为一定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该区域先进水平的医疗服务,承担一定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同时承担服务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 区域医疗中心分为综合性医疗中心和专科性医疗中心。综合性医疗中心突出临床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专科性医疗中心突出专科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主要包括心血管、传染病、儿童、妇产、眼科、耳鼻咽喉科、肿瘤、口腔等专业。 区域医疗中心按照服务的地域范围和医疗辐射能力分为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医疗中心。 二、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 (一)统筹规划的原则。依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医疗中心的布局和数量进行规划。 (二)分级设置的原则。卫生部负责国家医疗中心的规划设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医疗中心的规划设置。 (三)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面向,全体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设置要符合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的,医疗整体效益布局合理,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易于为群众服务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江西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医疗中心基本条件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五、区域医疗中心规划调整 根据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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