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考试]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汇总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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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考试]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汇总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27)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涉及7个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题型 2010 2009 2008 单选题 3题3分 3题3分 5题5分 多选题 3题6分 2题4分 2题4分 判断题 - 1题1分 2题2分 计算分析题 - - - 综合题 - - - 不定项选择题 - - - 合?计 6题9分 6题8分 9题11分   各个税种考试中基本都会涉及到,但总体而言难度不大。本章存在将小税种合在一起出不定项选择题的可能性。   本章结构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概念   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外籍人员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情形 纳税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 经营管理的单位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 2.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末解决的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 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考题1·判断题】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 )(2008年)   『正确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人规定的是( )。   A.将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B.将房屋产权出典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正确答案』ACD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注意:位于农村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村民王某在本村有两间临街住房,将其中一间做经营用,按照税法规定,王某可( )。   A.就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   B.不缴纳房产税   C.暂免房产税   D.减半缴纳房产税   『正确答案』B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   1.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30%)   (1)房产原值:纳税人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或原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2)房产余值: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   (3)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计税规定(掌握) 情形 税务处理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从价计征: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从租计征: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对融资租赁的房屋 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5)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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