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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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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
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
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
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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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制定本办法。碧碧波波公公寓寓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
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
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
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
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
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
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
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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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
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第二二章章 安安全全评评估估与与鉴鉴定定的的委委托托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
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
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
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
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
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
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
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
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
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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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
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
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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