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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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community/communityhome184.aspx 博奥苑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 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 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 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 碧波公寓 碧波公寓 17号),制定本办法。碧碧波波公公寓寓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 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 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 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 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 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 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 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community/communityhome184.aspx 博奥苑 /community/communityhome184.aspx 博奥苑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 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第二二章章 安安全全评评估估与与鉴鉴定定的的委委托托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 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 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 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 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 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 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 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 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 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 /community/communityhome184.aspx 博奥苑 /community/communityhome184.aspx 博奥苑 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 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 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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