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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主讲人:许福碧 单 位:湛江雷州市地方税务局 学习主要内容 一、7项国家法定减免税项目 二、5项省级暂免征税项目 三、6种困难减免申请条件 四、13项特殊规定 纳税申报咨询 税该如何交? 福达公司12年度实际占用土地6万M2,其中三年前自行填海土地6千M2,企业办学校占地4千M2,内部绿化占地1千M2,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4元/M2。该企业12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思考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定免税项目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5-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关于免税的解释(一)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 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关于免税的解释(二) 暂免征税项目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 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 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二) 1、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15号) 2、电力行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厂区外的水源用地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和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包括水库库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3、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4、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国税地[1989]141号)发文时间1989.12.22 5、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国税函发[1990]853号) 6、血站用地免税。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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