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保训》之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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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保训》之中

也談《保訓》之“中” (首發) 小狐 《光明日報》“國學版”自2009年4月13日起開辟“解讀清華簡”專欄,發表了一系列有關清華簡《保訓》篇的文章,引起眾多學者的關注。雖然《保訓》篇僅由整理者公佈部分簡文,但通篇所要表述的內容已經大致可以得知。 《保訓》篇的文字量相對來說並不是很多,但述及文王臨終行事,其內容之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所涉及的一個重要概念“中”,在已經發表的簡文中出現了四次,引起許多學者參與討論。但直至目前,對“中”字的理解仍然眾說紛紜。本文擬綜合諸家之說中的合理成份,對此問題予以進一步探討。 就我們目前所見,下面幾篇文章都討論到簡文裏“中”字的理解問題。 李學勤先生認為簡文的“中”是一個思想觀念,也就是後來說的中道;同時引用《論語·堯曰》載堯命舜的話“咨,爾舜,天之歷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以及《中庸》所引述與孔子有關的話說明孔子確實重視中道,認為《保訓》的思想與儒學有共通之處。[1] 趙平安先生將“中”與“詷”相提並論,認為“詷”與“中”相類,都是古代帝王即大位之前必須掌握的東西,是治國安邦平天下的道理,是中國古代文化的核心價值。它們的意義與“詷(同)”、“中”的字面密切相關,又超出字面,賦予了更多的內容。在具體理解上也側重於把“中”看作觀念性的東西。[2] 李銳先生認為古代“中”有中正義,引申之則與獄訟之公正有關。因疑“假中於河”即是請求河伯作中人、公證人、審判人。當然,這是表面文章,實際很可能是請河伯給予軍隊,而且保證師出有名。在軍事進攻之後,有易之君“服厥罪”。“歸中於河”的“中”,大約是講將有易之君的認罪書給河伯。[3] 李均明先生認為:“此‘中’指與訴訟相關的文書,史籍所見通常是最終的判決書,由於它是經過反復審議與衡量形成的,被認為是公正的,所以稱做‘中’……如史載上甲微從河伯借來並返還的是軍隊而不是司法判決之類,或可作如下解釋:遺囑所載乃為執法行為,故簡文不僅有‘有易服厥罪’字樣,尚有‘微無害’的說明,二者皆為訴訟用語,其同時見於一事件中,顯然是為了表明訴訟之公正性。服罪是針對被判決者而言,指服從判決;無害是針對判決者而言,指公正無所枉害,……而郭璞注引《竹書》所載為軍事討伐行為,但古時兵刑不分,既以軍事強力做為執法的保障,亦以法律的名譽討伐敵對勢力,二者相輔相成,只是由於當時人記事的角度不同,顯示在文字上便有較大區別,所指卻為同一事件。”同時,對於遺囑所述舜所得之“中”,李均明先生仍認為是指適用廣泛的治國理念。[4] 林志鵬先生認為簡文“恐求中”當斷讀作“恐,求中”,中訓為心。“求中”指反求己心;所謂“得中”者,指心明靈清澈(復其本然狀態),可洞察萬物,而使名實相符、言行相及;在簡文所述的第二件事中,“中”則指軍旅所用建鼓。“祈中於河”即在“河”釁鼓誓師。後“微無害(害訓為患),歸中於河”,則為戰勝後至河的報祭(釁鼓而藏之)。[5] 姜廣輝先生認為:這裏的“中”就是處理事情時要把握分寸,要將事情處理得恰到好處;“矵中”,意思是與河伯切磋討論“中”;“追中於河”的“追”不應理解為“索回”,也不應釋讀為“歸”,理解為“歸還”,而應理解為“慎終追遠”的“追”,即“追溯”。殷人的把握分寸的“中”的方法,可以追溯于河伯,而由上甲微首先掌握之後,“傳貽子孫,至於成湯”。[6] 武家璧先生認為舜帝的“求中”,實際上是天文數學方面的實踐活動;簡文說“舜既得中”,證明他已自行制訂出優秀曆法;而下文的“砌中”(其文將“矵”釋為“砌”)解釋為築壇聚眾,然後祭告天地,誓師出發;“砌中”與“歸中”,實即《洪範》的“會其有極,歸其有極”。上甲微採用“建中立極”的方法選址建中壇,禘郊帥祭列祖列宗,利用宗教形式與宗法關係以凝聚人心,化了整整四年時間(據《竹書紀年》)。此“中極”建在河濱或者河伯之地,故曰“砌中於河”、“歸中於河”。其文當是將前兩個“中”解釋為天文曆法方面的活動,而將後兩個“中”解釋為具體的建築物“中壇”。[7] 劉光勝先生認同李均明先生將“中”看作與訴訟相關的判決書的說法,並通過其他文獻證明“中”意為“判詞”或判決書。[8] 上述說法中,將文王所述的兩件事例裏的“中”字分開作解且兩種解釋判然有別的看法恐怕都是行不通的。因為在文王臨終之前的語境裏,他所舉的兩個事例及其所要表達的思想肯定是一以貫之的,其中的“中”字不大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含義。退一步說,即便這兩件事裏的“中”字可以分別作解,也可以肯定兩種解釋相互之間應該具有極其密切的關係,而不會是截然分開毫無關聯的兩種含義。 在簡文所述的第二件事例中,如果李學勤先生“假中”、“歸中”的釋讀是可信的話(目前古文字學界對李先生讀為“假”的“矵”字尚無確切可信的釋讀意見),則這裏的“中”應該是指一件具體的事物或者可以表現為一件具體事物的看法也可以肯定下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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