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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选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关于“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精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6〕171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范围内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经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选聘后,受聘于通过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创造的劳动岗位,参与森林管护工作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的实施范围为88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中:乌蒙山片区15个县、滇黔桂石漠化片区11个县、滇西边境片区56个县、藏区3个县、片区外国定贫困县3个县。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应当体现生态建设与民生改善、生态保护与精准扶贫统筹兼顾相互促进的要求,力求实现精准高效、公开公正、提质增效的目标。
(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必须做到扶持对象精准、资金安排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真正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
(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做实工作、强化监督,严格履行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明确选聘对象、选聘条件、选聘流程、选聘结果、补助标准等内容,确保选聘过程公开透明,选聘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统一管理、提升效果原则。将生态护林员纳入现有森林管护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维护森林管护体系相对稳定,明晰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范围、岗位、责任、报酬以及监督考核,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充实森林管护力量的作用,提升森林资源的管护效果。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选聘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结合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布状况、森林资源分布和管护现状,合理确定森林管护岗位和生态护林员选聘数量,以及管护定额、补助标准,并将相关指标分解到乡(镇)。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采取自愿报名、一户不超过1人、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标准,管护补助标准原则为10000元,不得低于8000元/人·年。
第九条 各地要综合权衡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成员构成、贫困程度、致贫因素、其他帮扶措施、劳动力状况等因素公开选聘生态护林员,少数民族家庭、贫困程度较深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家庭应当优先考虑选聘。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聘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生态护林员脱贫认定及脱贫退出机制,切实做到生态护林员聘用应扶则扶、应进则进、应出则出。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二)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
(三)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驻地、行政村醒目位置公告生态护林员选聘事项,并告知建档立卡贫困户。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流程、方式。
3.管护任务、管护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向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选聘生态护林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初步审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申报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核申报材料。
(四)考察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乡(镇)干部、行政村两委委员、村民小组长组成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评议组,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考察备选人员。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
(五)评定
评议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议排序,研究确定拟聘生态护林员。
(六)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驻地、行政村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拟聘生态护林员名单,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生态护林员,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汇总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与聘用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责任书),管护协议(合同、责任书)一年一签。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对象为森林资源,重点是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的生态林。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岗位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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