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担保法律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讲座课件.pdf.pdf

担保法律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讲座课件.pdf.pdf

  1. 1、本文档共3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担保法律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讲座课件.pdf

担保法律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讲座课件 2011 年 12 月3 日上午,北京市律师协会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市律师 协会三层报告厅举办了主题为“担保法律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讲座。 讲座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雪楳法官担任主讲人,担保法律专业委员 会主任黄晋,以及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北京市150 多名律师参加了此次讲 座和研讨会。讲座由黄晋主任主持。 张法官向参会律师讲解了独立担保、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公司提 供担保等担保法律审判实务热点难点问题,并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批复、 答复,从制订背景、所涉法理及担保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平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 介绍,进一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批复、答复的适用范围,使参会律 师更好的理解了相关热点和疑难问题的审判实务知识。 通过张法官的精彩讲解,律师们深刻掌握了各种情况下保证期间的适用、保 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及届满、质押抵押等热点难点问题的审判实务知识,加深了 对相关担保法律的理解。张法官在讲座后还与参会律师就相关担保法律师实务问 题展开了业务研讨,指导了律师今后相关担保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发言人同 意,现将专业委员会整理的讲座培训资料挂网,供广大律师学习交流。(未经允许 请勿转载或以任何商业目的使用) 主持人黄晋:大家好,我是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 所主任黄晋。今天大家来参加研讨会的讲座,非常聪明,因为担保法律比较复杂。 1998 年之前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检察官学院工作,当时接触只是刑事法 律,主要是刑法和刑诉法。但是1998 年出来做律师之后,我发现民商法这块,担 保法律相对复杂,尤其是在各种的民商事案件当中,大都涉及到保证、抵押、质 押、定金,所以我从1998 年开始研究担保法。目前担保法律热点难点多,《担保 法》的司法解释出台,我们发现司法解释突破了很多《担保法》的规定。因此造 成实践当中,担保法律难点比较多。 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可 以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没有受偿,去找保证人清偿,司法解释规定了6 个月之 内主张权利的期间,这个6 个月内没有主张权利,即不在这6 个月内主张权利, 是不是法律就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了?债权人未在这6 个月主张权利、而是诉讼 时效期间内正常的催收可不可以?再例如,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话,适用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出质的时候,是不是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呢?即质押合同在签订的时候,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还是行使质权的时候, 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物权法》出台后,规定质押是要到工商局登记就可以设 立这个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押合法生效是要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这 个是否有矛盾?这些都是有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张 雪楳法官给我们做一个研讨讲座。张雪楳法官是中国人民大学毕业的法学博士, 对于担保法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等都比较精通,而且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也是张雪楳法官独立起草的。请以热烈掌声欢迎张雪楳法官给我们做讲座。 张雪楳:大家好,很高兴能给大家就《担保法》的问题进行交流,今天主要 是三大部分。第一,保证问题。第二,质押抵押。第三,司法解释的适用。 第一,保证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独立担保的效力认定的问题。我们在国内的交易中我们可 能会遇到,我们审理的一个2007 民二终字案件是一个担保人提供了一个独立担保 的案件,它的债权银行光大华顺支行和担保人洞庭水质公司签订了一个保证合同。 这个合同中有一条约定的是说,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 而无效,依据我们国家《担保法》的第5 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的话,保证合同 他应该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每一个担保具有一个从属性。他是国内的贸易的担 保,约定了一个独立担保: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他具有了独立于 主合同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他是当事人的自主约定,这种自主意思在担保的 领域,是不是应该尊重他。恐怕我们要看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在我们国 家的体系框架之内,我们是不是在国内的贸易交易中允许他的存在?独立担保他 有它的严厉性,主合同无效他还要承担责任。如果说对于这个责任,我们扩大适 用,是导致有关的人滥用。对于独立担保基于国际的惯例我们在国家商贸领域适 用的。我们肯定在国际商贸领域如果约定了一个独立担保,我们这里边表述的我 们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是不可撤销的担保,不因主合同的撤销而 撤销。他是独立于主合同的,这样的话,这

文档评论(0)

aena4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