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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新清单、新定额讲座
一、新清单(GB50500-2008) 二、河南省08新定额综合单价 08新定额执行——势在必行! A. 建筑工程 B、装饰装修工程 08定额综合单价 08定额综合单价 08定额综合单价 08定额综合单价 08定额综合单价 08定额综合单价 08定额综合单价 08定额综合单价 08定额综合单价 新《规范》对工程计量的规定与其他文件的比较 新《规范》(但合同中无相应规定时,按本规范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条款号 条文说明4.5.4 25 第十三条 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 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末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核实已完工程量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 承包人不参加核实的规定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 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有发包人所做的计量结果无效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与新《规范》相同 新《规范》(但合同中无相应规定时,按本规范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条款号 条文说明4.5.4 25 第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时核实已完工程量 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已经认可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承包人超出约定工程量范围的核算 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承包人不同意计量结果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无规定 无规定 4.进度款支付 ①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⑥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②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⑦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③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⑧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④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⑨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⑤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⑩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新《规范》总则4.5.5对进度款的规定如下: (1)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时间:每个付款周期末。 (2)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包括下列10项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与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此无规定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索赔与现场签证 1.产生索赔的原因 (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 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地质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 (2)工程变更索赔 业主提出的变更 施工单位提出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 新增工程引起单价的变化 工程延期及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 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项 增加、改变或取消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义务或限制条件 改变或修改合同图纸中标示的规范或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作 2.若承发包双方未在合同中对索赔事件的确认做具体规定,应按新《规范》条文说明4.6.2规定程序办理: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36条“索赔”相同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5 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由 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应得到索赔金额,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若合同未作约定,时间为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提出索赔金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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