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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海洋法基础
船长业务-联合国海洋法 讲义 第二十三章 海洋法基础 第一节 港口和内水 一、港口 指港湾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施的用于船舶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乘客的地方。 国家对港口享有绝对的主权。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此作了许多明确规定。 二、内水 泛指的“内水”是指由一国领海基线和陆上国境线所包围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湾、海峡以及其他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海洋法将内海水简称为“内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二节 领海和毗连区 一、领海 “领海”,通常是指处于某国沿海主权之下,与该国陆地领土和内水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领海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伸,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领海的主权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并不像在内水中那样绝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包括军舰在内的一切船舶在他国领海均享有无害通过权,但允许沿海国对外国籍军舰通过领海采取安全措施。 领海基线及宽度 划定领海宽度用的起算基准线称为领海基线。方法有: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和混合基线法。 直线基线法也称折线基线法,即在海岸最突出的部位和沿海岛屿外缘选定一系列基点,将相邻基点用直线相连,形成一条沿海岸和岛屿走向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我国采用直线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也称为低潮基线法或自然基线法,即无论在大陆海岸旁还是在半岛周围或岛屿四周,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潮位线——最低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只有沿海国才有权确定一定宽度的海域作为自己的领海。领海宽度由沿海国根据本国地理、经济、政治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自行确定。宽度从3海里-200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领海的无害通过 通过是指为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穿越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有害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项活动,其通过应视为有害: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岸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违法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任何捕鱼活动; 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干扰沿海国任何通信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毗连区 毗连区为领海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其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罚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规、法律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从沿海国内水和领海驶出而进入毗连区的船舶,应当接受沿海国政府或其有关主管机关的管辖,船长应当执行沿海国发出的停航或改航命令。否则,沿海国可以对该船行使紧追权。但沿海国应对错误指令而造成的船期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以堪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用于公海的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但这些自由不得妨碍沿海国的权利。 第四节 公海和海峡 一、公海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六项公海自由的规定: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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