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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侵权责任法

*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 主编:周庭芳 * 七、学生受伤害时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 主编:周庭芳 * 第五节 产品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的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缺陷的责任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 主编:周庭芳 * 三、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侵权责任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四、警示、召回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效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 主编:周庭芳 * 第六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时可适用《侵权责任法》。 一、车辆租借出事的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如出租、出借的车辆存在缺陷未作及时修理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 主编:周庭芳 * 二、机动车已交付未过户的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交付表示财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过户登记只是所有权转移的确认,未经登记仅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买方承担的责任。 三、拼装报废车的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 主编:周庭芳 * 四、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驾驶人逃逸的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第3版) 主编:周庭芳 * 第七节 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雇主(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一、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及患者的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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