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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 电子合同
第三章 电子合同 3.1 电子合同的概述 3.2 电子合同的订立 3.3 电子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3.4 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 * * 3.1 电子合同的概述 3.2 电子合同的订立 3.3 电子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3.4 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 3.1.1 电子合同的基本概念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a款:“‘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所传递的信息。” 第6条第(1)款:“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2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统一电子交易法》 :“合同”系指当事人根据本法案和其他适用法订立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 3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且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合同可以采用电子手段缔结。 4△从广义上讲,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缔结的合同。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合同则是指在网络空间通过电子方式(主要是数字技术)缔结的合同。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联系: 联系:①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就意义和作用来看,二者均未超出传统民商事合同的范围 ;②从内容上看,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 ;③从确立标准上看,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④从法律效力上看,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1.2 电子合同的特征(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1交易主体: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 2订立过程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约和承诺)均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 3时间和地点 ;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生效方式: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5载体 :传统的书面合同一般以是纸质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易修改且不留痕迹。 6复制和保存:电子合同的保存和复制也十分方便,并且复制件可以与原件完全一致,以至于没有区分的必要,也无法加以区分。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局限性是由电子数据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数据。 (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 (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传统的书面合同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电子数据是以键盘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 ●解决办法 上述问题的存在,确实阻碍了电子商务合同合法性的进程。发展中的计算机技术正在提出了许多解决的办法。例如,防火墙技术、通信记录、数字签名技术等。但从另一方面讲,书面合同也同样存在伪造和涂改的情况,人们并没有因为书面合同的缺陷而放弃使用书面合同。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 △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双方当事人合意问题 △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且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开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属于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国家和法律的认可问题。 3.2.1 要约邀请、要约 △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使人将商业广告都理解为要约邀请,该条随后特别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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