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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条件
1. 自己选择一份国内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最好是终审的),然后 (0)标明出处; (1)概括案情; (2)说明争议焦点;并 (3)分析裁判文书中法官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说理上,是否存在问题(不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 2. 字数不限,只要有独立思考即可。 不要抄袭他人观点,如借鉴他人观点的,注明文献来源。 3. A4纸打印,写上学号,并附上亲笔签名。 4. 作业递交的截止时间:第17周周三下午课程结束之前。 5. 该次写作的优劣,将影响课程成绩。 第四讲 获得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符合《专利法》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定义 二、不落入《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范围 三、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专利法》22条规定的新颖性 五、符合《专利法》22条规定的创造性 六、符合《专利法》22条规定的实用性 一、符合《专利法》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定义 我国《专利法》第2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不落入《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范围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1984年:四、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五、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药方?房屋排水管线的布局?菜谱?烹调方法?教学方法?…… “高尔夫球场的布局”专利申请 三、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情形 《专利法》第5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什么是国家法律?--法律的范围 什么是违反国家法律? --发明目的? --发明产品、方法的使用销售?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产品垄断经营) 《专利法细则》第11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2、什么是“社会公德或者公共利益”? TRIPS 协定第27条“可授予专利的客体”第2项 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 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例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 Bingo案 “热可溶性粉末像的定像方法”:使用了高温液态重金属,但没有提供阻止重金属蒸气扩散的方法 “获得游离碘为特征的注射用碘剂的制造方法”:(在碘化钙溶液中加入适量碘酸钙)--碘盐酸类物质对人体有害 四、符合专利法22条的新颖性 2000年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008年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5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一) 现有技术 (公知技术、在先技术) 用来判断申请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的参照物 指某一特定时间前公开的公众能获知的技术知识 1. 什么是“为公众所知”? (1)“公众”的含义? “为公众所知,是指有关的技术已经处于非特定人能够知道的状态。要认定丧失新颖性,就必须证明这种状态在事实上已经存在,而不仅仅是指出一种可能性。” --专利复审委第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什么是“非特定人” 1988年“立体罗盘仪”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甲方:中国地质科学院 乙方:某企业 重要证据: a. 1983.1.5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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