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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8-z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六、双方违约与第三人的行为 视频:我要退房;厨师出走 违约责任概述 概念: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案例)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特点: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具有相对性; 具有补偿性; 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1、订约费用; 2、履约费用,包括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4、合理的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若双方均有过错,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缔约过失。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一)违约的事实 1、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客观事实。 针对的是合同当事人 此处之合同义务范围既包括约定义务,也包括法定的附随义务。 2、违约形态 《合同法》从两个角度作出规定 从时间角度 实际违约:《合同法》第107条 期前违约:分为明示、默示毁约 见《合同法》第108条 从行为角度 不履行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受领迟延 《合同法》60条) 不适当履行 ( 《合同法》111条) 质的不适当如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 量的不适当如部分履行 履行方法不当 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含义: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特点:履行期到来前的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10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无过错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明示毁约 含义: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条件: 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 含义: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条件: 一方具有《合同法》68条规定的情况 另一方面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合同法》68条规定的情况 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违约担保 (二)无免责事由 这些免责事由包括: 1、法定的免责事由 (案例6) 不可抗力(118)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与合理损耗 债权人的过错 2、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但该免责条款不应违反《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概念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归责原则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决定着举证责任的承担。 影响赔偿责任的范围。 亦影响违约责任的方式。 (二)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原则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客观存在的损害后果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根本依据的归责原则。 原《经济合同法》第29条显系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该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必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学说上有较大的分歧。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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