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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审批(含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服务指南(简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印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审批(含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事项概况(一)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由重庆市城乡建委进行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审批(含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本指南所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二)受理机构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三)决定机构: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五)办理方式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申请;3.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室审查制证。(六)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七)法定时限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不含公示、公告的时间)。(八)承诺时限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不含公示、公告的时间)。(九)是否收费不收费。(十)审批结果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十一)结果送达申请被予许可的,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十二)咨询电话: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4楼)4号窗口:023(十三)投诉电话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三)《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五)《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第114、115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办。(六)《重庆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职责的通知》(渝编办〔2013〕194号):经与市城乡建委、市民防办协调,报市领导裁定,提请市委四届三次全会审议,同意由市城乡建委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职责。(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第十四条: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申请条件(一)专业资质标准1.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2.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4)有必要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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