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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小学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和平小学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和平小学教职工大会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教职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教职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职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第五条 教职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职会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等权利。
第七条 我校按相关的程序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参与民主管理、贯彻大会决议、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接受评议监督等义务。
第二章 教职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职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长根据教职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对报告和有关方案(草案)再次进行讨论和修改,然后作出决策。
2.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教职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3.评议监督权。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第三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职工的权利:
1.教职工在教职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职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职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 教职工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会的决议,完成教职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职会的组织制度
第九条 根据我校教职工人数不足80名的实际,采用教职工大会制度。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为会议代表。
第十条 教职会设大会主席团。经筹备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组长:胡发平 成员:陈华 刘振强 侯俊芳 简中梅 王艳艳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教职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
大会选举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教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教职会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职会筹备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筹备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职会召开一周前发给教职工;属审议通过类的文件应当在召开两周前发给教职工。
第十三条 教职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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