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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512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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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512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 保养发[2009]105 号,2009 年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 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 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 的日期为 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 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 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 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 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其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 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 确定。 第 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 (含宫外孕)、流产、分娩 (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 (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 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 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 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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