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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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会计学院 会计学院 会计学院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 会计学院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概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税款专款专用 属于一种附加税 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 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 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 会计学院 *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纳税义务人 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会计学院 *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税率 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 会计学院 *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税率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由受托方代扣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 会计学院 *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计税依据 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两税”,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 会计学院 *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 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两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两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 会计学院 *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纳税地点 一般情况,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先在服务发生、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再在机构所在地计算缴纳。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 会计学院 *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两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两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两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994年后,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而城建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因此,在缴税入库的时间上不一定完全一致。 * 会计学院 *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概论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 会计学院 *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两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为2%。 * 会计学院 *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两税” ×征收比率(3%或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由于减免“两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对国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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