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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07-001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 许可程序 4
4.1 申请和受理 4
4.2 企业实地核查 5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
4.4 审定与发证 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5 审查要求 6
5.1 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
5.2企业生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必备的厂房、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主要人员要求 9
5.3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23
5.4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4
5.5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4
6 证书和标志 26
6.1 证书 26
6.2 标志 27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8
8 监督检查 28
9 收费 29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9
11 附则 29
附件1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30
附件2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1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7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8
附件5 检验报告 49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53
附件7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检验方法 56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电站、防洪、灌溉、排涝、引水(不包括市政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及因修建水坝而需要设立船闸的工程。水工金属结构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
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 闸门 1 平面滑动闸门 规 格 型 号 2 平面定轮闸门 小型 FH ≤200 3 平面链轮闸门 中型 200 FH ≤1000 4 人字闸门 大型 大Ⅰ型 1000 FH ≤2000 大Ⅱ型 2000 FH ≤3500 大Ⅲ型 3500 FH ≤5000 5 弧形闸门 超大型 FH 5000 6 拦污栅 注:1:FH =门叶面积(m2)×设计水头(m),人字闸门的门叶面积按双扇计算。
2:拦污栅的H为上游设计水位到进水孔口底坎高程的差。 2 阀门 7 蝶阀 规 格 型 号 小型 FH ≤100 8 锥型阀 中型 100 FH ≤400 大型 400 FH ≤1000 超大型 FH 1000 9 球阀 注:FH =过流面积(m2)×水头(m) 3 钢管 10 压力钢管 规 格 型 号 小型 DH ≤50 中型 50 DH ≤300 大型 300 DH ≤1500 11 压力钢岔管 超大型 DH >1500 12 压力钢管伸缩节 注:1:DH =内径(m)×设计水头(m)
2:岔管内径:取最大内径。 4 清污机 13 回转式清污机 规格 型 号 耙斗式(单位:m3) 回转式(单位:m2) 小型 耙斗容积≤1 齿耙宽度×清污深度≤30 14 耙斗式清污机 中型 1<耙斗容积≤3 30<齿耙宽度×清污深度≤100 大型 耙斗容积>3 齿耙宽度×清污深度>100 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规格型号采用向下覆盖原则,即取得某种规格产品的许可证后,可生产比取证规格小的同产品单元及同产品品种的产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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