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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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之 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仲裁代理人: 是指代理当事人一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为被代理人的权益,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人。 (1)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 2. 仲裁参与人:劳动争议仲裁参与人是指在整个或某一阶段仲裁程序中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它除包括仲裁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仲裁参与人和仲裁参加人的区别是: (1)参加仲裁活动的原因、目的不同。 (2)在仲裁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3)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4)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的关系不同 四.仲裁受案范围: 解决哪些当事人的哪些争议 (一)劳动争议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一般为劳动者及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中地实际用工单位、个人承包者以及某些非法用工主体等。 1.劳动者: 是指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用人单位管理下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在法定就业就业年龄范围内 具有劳动能力 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 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1).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5).会计师事务所 (6).律师事务所 (7).基金会 3.特殊主体受理问题: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2).童工 (3).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用人主体 (4).个人承包经营者 (5).外国人、台港澳劳动者 (6).外国企业、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7).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在校学生 (8).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9).通信企业、邮政企业、农村信用社中与上述单位订立书面代办协议的代办员 (10).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个人代理人 (11).证券经纪人 (12).签订书面直销合同的直销员 (1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14).家政保姆 (二)劳动争议的种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要求支付生活费等 7.几类特殊争议: A.住房公积金 B.差旅费 C.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作出的经济扣罚、 经济赔偿引发的争议 D.解除合同时返还财物争议、转移档案争议 E.内部承包租赁引发的争议 F.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G.用人单位与作为股东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五.仲裁时效: 1.仲裁时效一般规定: 定义:是指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双倍工资仲裁争议时效 加班工资仲裁争议时效 养老保险仲裁争议时效 3.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一般情况: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 的次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时效的起算点: A.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B.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C.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D.确认劳动关系时效的起算点 E.工伤待遇发生争议时效的起算点 4.时效中断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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