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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
目录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计税方法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概述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
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
概述
从上海试点情况看,总体运行平稳,成效初显。
为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北京市政府于2012年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正式启动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意义
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
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目录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计税方法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概述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9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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