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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考试]招标投标普法学习及实务操作讲座
第一讲 招标投标的法律与政策体系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3.5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一般甲级不受限制。
2.3.6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上下浮动不超过20%,具体由双方协定。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500一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合计收费=1十2.82.75+14+2=22.55(万元)
注: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4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1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主体
当事人监督
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
社会监督
2.4.2 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2.4.3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国办发【2000】34号文件)
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行业监督部门
2.4.4 行政监督的内容
2.4.5 行政监督方式
1.核准招标方案
核准的内容包括:招标的范围(全部还是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应当进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包括哪些。
自行招标备案
现场监督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受理投诉举报
第三讲 招标的规定
3.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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