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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考试]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亦是保险学原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并深入地理解。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理解近因的认定、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代位追偿原则的具体内容、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 [教学重点和难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的运用,近因原则的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代位原则的运用,重复保险的计算。 [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练习。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本章参考文献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s of Insurable Interest)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适用时限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能有效防止赌博 (to Prevent Gambling); 、可以减少道德风险 (to Reduce moral Hazard); 、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 (to Measure the Loss) 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任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除以上人外,《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适用时限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案 例 分 析 案 例 分 析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Disclosure) (二)保证(Warranty)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Waiver Estoppel) 1、保险人告知的含义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2、投保人的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的表现形式 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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