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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制岗位培训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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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制岗位培训课件PPT

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区别: 1.适用对象。意见书对被申请人或下级税务机关,建议书对有关立法机关或其他机关;  2.适用目的。意见书用于督促下级税务机关或被申请人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或做好个案的善后工作。建议书用于提出完善立法和改善执法的建议;  3.法律效力。意见书效力同等于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级税务机关或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后60日内通报执行情况。建议书仅是提出建议,供参考,不具法律强制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点: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征税及滞纳金问题上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3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参加人 考点:原告的概念;被告的确认;原告资格的转移 享有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必须是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税务行政相对人; 3.必须是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税务行政相对人。 (二)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区别 1.管辖主体不同 税务行政诉讼只能由人民法院管辖;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2.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两审终审制;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实行一级复议制。 3.法律效力不同 税务行政诉讼的结果为判决书或裁定书,具有终局性和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的结果为决定书,除国务院所作出的终局裁决外,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1)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证据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分别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所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决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3)审理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是( )。 A.被告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期限 B.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证明其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C.证明自己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院受理条件 D.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自身损害事实的举证 行政赔偿 考点:构成要件;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人身赔偿和侵权赔偿计算标准) 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违法行为。 2.存在对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损害不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引起的,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现混合过错,即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有过错,则应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得到补偿的。 税收法制岗位练兵培训 安徽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崔 磊 二○一三年十一月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 二、重大税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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