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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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PPT

第九章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与犯罪行为相似,但因不具有犯罪特有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为法律所允许或认可的行为。 法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非法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1.依照法令的行为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5.自救行为 6.自损行为 二、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起因条件 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的范围? 是否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假想防卫及其处断原则 假想防卫的种类:无侵害、无不法侵害、对象错误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已经开始:着手说、进入现场说、危险临近说、折衷说 已经结束:完成犯罪、中止犯罪、犯罪被制服 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对预先防卫措施如何处理?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防卫意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 防卫挑拨、互殴行为 偶然防卫问题 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时常因为楼道内堆放的物品而发生争吵。王某与其妻商量,决定好好教训一下李某,让其再也不敢故意找事。其妻说:“先打人的没理,咱们气气他,让他先动手,然后好好打他一顿。”于是,王某在中午时故意骂李某。李某气愤之下先动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立即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向李某头上打去,致使李某脑神经受到严重损伤,医学上称为“去皮层状态”,即植物人。 问:王某的做法属于什么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对象条件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正当防卫 侵害者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时,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对共同犯罪防卫问题 案例 李某,男,工人。某日晚10时许,李某见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公园门口调戏女青年,便上前制止。何某及其同伙四人将李某围住殴打,并用刮刀刺伤李某。李某在反击中也刺伤何某,后夺路逃跑。何某等四人在后呼喊追赶。李某在逃跑中,恰逢许某经过。许某见状,以为李某是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挣脱不开,怕被何某等人追上,便将许某刺伤,得以逃跑。经查,许某被刺成轻伤,何某被刺成重伤。 问: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简析: 法院认定李某刺伤何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刺伤许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2年。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成立条件 对防卫过当的处理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防卫性 过当性 罪过性 防卫过当的定罪 防卫过当的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 例 某甲(男,45周岁)以开机动三轮车带客为主要生活来源。一日晚9时许,甲载了一外地客人,当车子开到一僻静处,甲以车子坏了为由,将车子停下,随即从口袋里拿出尖刀对乘客实施抢劫,乘客感到震惊,冷静下来后,即进行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某甲打成重伤,后死亡。 问:乘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 例 ? 某日凌晨,窃贼李某与同伙来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路华清村5号一栋居民楼下行窃。李某踩着二楼顶部的遮雨篷爬上三楼一住户的阳台,当他的手刚抓住晾衣铁丝时,突然跌下,当场摔死。民警调查发现,该小区多次发生被盗案,为了防贼,该户居民梁某在阳台上的晾衣铁丝上连接了一根电线拉入房里,电线另一端装有插头,一到晚上,住户就将插头插上电。由于阳台是铝合金封闭的,通电后整个阳台就形同电网,电压为220伏。 问:本案中梁某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简析: 刑法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即先有不法侵害,后有防卫行为。而且防卫对象是特定的。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是防卫不适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梁某将阳台通电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梁某,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但其防盗的动机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案例 某地经常发生抢劫事件,公安机关为尽早破案,派便衣警察到该地守候。某日晚,王某(女)得知其母得急病需送医院,要回家路过此地。其同事说该路段时常有抢劫的歹徒,劝其带一把刀防身,王某便携木柄尖刀前往。当行至该路段时,因夜深天黑,心中恐惧而不时四处张望。在此蹲守的便衣警察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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