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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PPT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多层次 立法体制 全 国 人 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四总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 特别行政区立委及政府 法律地位分析图 法宪 律法 规法政行 。 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形式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各项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2.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其中刑事、民事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本地区内有效。 6.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仅在本地区内有效。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 8.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因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具有一定特殊性。对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10.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这些法的渊源呈金字塔状排列: 高居塔尖的是宪法, 其次是370多部法律, 然后是800多件行政法规, 7000 多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1 万 多 件 规 章。 它们的效力等级从上到下,逐层递减。 在下面的不得与在上面的相抵触。 我国的立法体系 (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解释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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