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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魏晋南北朝法制与法律儒家化的加深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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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魏晋南北朝法制与法律儒家化的加深PPT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第十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与 法律儒家化的加深 第一节 三国法制及“八议”制度的形成 第二节 两晋法制及“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 第三节 南北朝法制与法律儒家化的深入 第四节 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第一节 三国法制及“八议”制度的形成 一、三国法制概况 二、行政体制与九品中正制 三、八议制度的形成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一、三国法制概况 (一)三国法制发展的两个阶段 (二)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 (三)律学进步和律博士设置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二、行政体制与九品中正制 (一)三省制度的初步确立 (二)九品中正制的形成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三、八议制度的形成 “八议”制度源于《周礼·秋官·小司寇》之“八辟丽邦法”。汉朝虽有对官僚贵族犯罪奏请皇帝或朝臣集议判决的事例,但尚未进入法典成为正式制度。曹魏制定《新律》时,开引礼入律之首,将“八议”制度直接写进律典。 不仅标志着曹魏时期贵族官僚的特权走向法律化、制度化,也标志着礼制与刑法的进一步融合,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加深。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第二节 两晋法制及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 一、两晋法制概况 二、律学的兴盛 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二、律学的兴盛 (一)律学的传承 (二)此期律学发展的特色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 作为一项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根据服制所表示的尊卑贵贱远近亲疏,来决定罪与非罪及刑责轻重。只要是亲属之间的讼案,依律先要讲求尊卑亲疏名分,弄清伦理上的名分义务,然后才适用法律。即“亲亲尊尊”的宗法伦理大于案件事实上的是非曲直。“准五服以制罪”是晋律儒家化的最明显标志。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第三节 南北朝法制与法律儒家化的深入 一、南北朝法制概况 二、“官当”制度正式形成 三、“重罪十条”之首创 四、“存留养亲”制度的确立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一、南北朝法制概况 (一)南朝立法 (二)北朝立法 (三)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二、“官当”制度正式形成 “官当”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爵位或官职抵罪的一种制度。这是继“八议”之后对贵族官僚犯罪的又一法定优待。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在法律上相继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 * * 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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