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呆物料管理制度
呆物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长期未使用物料管理流程及要求,避免存货积压。
二、范围
本规定适合公司各类积压物料的处理。
三、职责
1、计划物流部
1.1负责积压物料的申报、账物出入库和实物处理。
1.2负责积压物料处理进度监督,及延期处理事项统计。
2、工程部、技术部、质量部
2.1负责对呆物料进行核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2负责积压物料处理牵头及配合。
3、制造部
负责部分呆物料的替代使用或再利用方案执行。
4、财务部
负责积压物料减值计提原则制定及账务处理。
5、企管部
负责执行积压物料处理考核建议。
四.呆物料的分类
1、定义
呆物料:指某物料在仓库存放三个月以上没有出库或使用记录,即可称为积压物料。
2 、呆物料的种类
积压物料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下列几种:
2.1订单变更或市场变化较大,导致物料呆滞。
2.2工程变更、项目试制,导致物料呆滞。
2.3请购、采购失误,导致物料呆滞。
2.4项目终止,导致物料呆滞。
2.5其他原因导致物料呆滞。
呆物料处理
5.1 处理流程
5.1.1申报
计划物流部每季度将盘点的呆滞物料在《呆物料明细》中列出,发送至需配合处理部门及财务部,财务部依据减值计提原则完成账务处理,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呆物料预处理方案,包括呆物料的物料代码、名称、规格、数量。
5.1.2处理认定
计划物流部负责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呆滞物料处理协调会议,协调各相关责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讨论,在会议上得出最终处理意见。
5.1.3结果执行
积压物料处理协调会议后三日内,计划物流部负责将呆滞物料处理意见形成书面,由各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报财务部备案,计划物流部负责监督执行进程。若需报废,仓库需填写《产品报废申请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签字。签字后的《呆滞物料表》和《报废单》一式三份,质保部、财务部、仓库各一份。
5.1.4财务监督
财务部负责呆滞物料处理情况的跟踪,并完成减值计提转出相关账务处理。
5.2 处理时限要求
不同呆滞物料的处理方式的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5.2.1将呆滞物料退还供应商。责任部门供应部,配合部门物流部,监督部门财务部,执行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2.2将呆滞物料转售给其他供应商。责任部门供应部,配合部门物流部、市场部,监督部门财务部,执行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2.3将呆滞物料代用于类似物料,以不影响功能、安全及主要外观为原则。责任部门技术部,配合部门物流部、制造部,监督部门财务部,执行周期不得超过2个月。
5.2.4对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的,在未来三个月内统计积压滞物料时,仓库可不予申报。
5.2.5呆物料报废处理的,由计划物料部仓储管理员填写《报废申请表》,由技术部、质量部签字后报废处理。责任部门计划物流部,配合部门质保部、经理办,监督部门财务部,执行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3 处理时限延期申报
5.3.1积压物料处理受制于客观事实,责任部门无法如期完成处理的,应于处理时限期满前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积压物料处理延期申报说明,阐明事由,并经配合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生效。
5.3.2申报说明经批准后,传递至计划物流部编号存档,作为免于考核及后续进度监督的依据。
六、考核
1、考核事项
1.1计划物流部未及时申报积压物料的,任何部门可提出质疑,并提请财务部协助落实。一经查实,由财务部及质疑部门共同提请企管部予以考核。
1.2计划物流部负责积压物料处理进度监督,若责任部门未按积压物料处理时限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且未获准延期事由申报的,计划物流部于每月十日前提交《上月积压物料处理延期事项统计表》(格式见附表三)及考核金额至企管部,企管部于当月扣罚相关部门工资总额。
2、考核标准
2.1计划物流部未及时申报积压物料的,按100元/项·月计扣工资总额。
2.2未获准延期且未如期完成处理的,责任部门按100元/项·月计扣工资总额,配合部门按延期50元/项·月计扣工资总额。
编制: 审核: 批准:
文件编号: 版本号: 实施日期:2014-1-15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