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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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赫章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工作,提供环境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政策优惠透明的建设、生产、经营窗口,提高园区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强力推进“强县升位、跨越发展”,促进赫章社会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园区投资开发,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和《毕节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到赫章县产业园区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以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园区是野马川特色农产加工工业园区、珠市装备制造工业园区、妈姑有色冶金工业园区及县竟内类似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章 投资方式和产业导向 第四条 投资者在园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特色农产品、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等产业产品的开发、研究,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三)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园区内的国营、私营企业。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合约,不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开发经营。 (五)法律法规充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凡属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并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及发展方向的投资者到园区进行投资建设。 第三章 土地政策优惠 第六条 凡入驻园区的企业(项目),本着“科学、合理、节约、集约”的原则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入驻园区企业(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国土部门的批准执行;出租或作价入股的,按照约定,期限满后优先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或延长租赁时限。 第八条 园区内的土地可采取出让、出租、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 第九条 工业项目用土地出让价格控制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结合赫章实际及妈姑、珠市、野马川三个园区现行土地现状,实行不同园区不同的工业项目用地价格,具体分为: 1、完全成本价:妈姑、珠市园区为68795元/亩;野马川园区为144207.83 元/亩。 2、基准价:妈姑、珠市园区为44685元/亩;野马川园区为120097.83元/亩。 3、优惠价:凡是重大、节能、环保项目(三项缺一不可),结合企业投资额度、年产值、解决就业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进行供地。 (二)园区土地实行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给企业的,在发布公告前,竞买保证金按每亩意向入园价格,由入园企业划拨到产业园区指定账户上,土地竞得后,由产业园区直接将保证金代企业缴纳为土地出让价款;协议供地的,自供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一个月内,全部缴完。同时启动建设。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开发建成的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平台,可以租赁形式出租给入园区企业(项目),租金原则上按10年收回投资成本测算。 第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按照BT或BOT模式,根据双方约定投资园区“五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财税、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县相关产业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投资强度、建设规模及内容,确定不同比列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厂区建设等。 (一)对除土地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2000万元以下的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园区管委会用该企业所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的地方所得部分的20%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 (二)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园区管委会用该企业所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的地方所得部分的40%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 (三)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企业在10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确定优惠政策。 (四)在园区内建设连锁超市、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投入使用后,执行五年奖励政策,即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份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份的50%奖励给企业。 (五)投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的入园区企业,自工商登记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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