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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7业主规约与物业服务合同辨析PPT
01 04 02 06 05 03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规则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天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则 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均应包含此六项内容。可见,临时管理规约中可不涉及专项维修资金的维护。 管理规约的效力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规约的备案公示制度: 01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02 03 04 05 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场所公示 业主在入住时,应当签署临时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在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十五日内抄送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在业主签署后即对该业主产生约束力。 管理规约侵害业主权利时的救济: 业主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区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内容 区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业主 物业公司 被告与槟城某岸开发商于2007年7月9日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槟城某岸华庭1栋某座某号的房产一套,并签署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规约第四条明确规定:由开发商聘请的原告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楼盘建成后,被告办理了入伙手续,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7月20日签订了《槟城某岸华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交房之日开始预交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月15日前交纳当月管理费,亦可提前交纳。逾期交费,除补交物管费用外,还将加收以所欠物管费为基数的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照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但被告从2009年5月即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电话联系和发书面的《催款通知单》,要求其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暂计至2010年3月)欠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41.66元并每日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的5‰滞纳金人民币164.68元(暂计至2010年3月31日),共计人民币2306.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972.19元和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的本体维修基金人民币169.47元共计人民币2141.66元; 被告李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64.68元。 THANKS 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规约 主讲人:赵艳华 联系电话专业方向 政府法律服务事务 物业管理和社区自治法律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服务 民商事法律事务 商标和著作权法律事务 城市更新法律事务 供应链管理法律事务 招投标管理法律事务 赵艳华 广东 深圳 ABOUT ME 关于我 物业服务合同 定义、性质、分类、特征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 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范围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应移交的资料 第一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 定义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 性质 居住性 物业服 务合同 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 在建设单位销售并交付的物业达到一定数量和时限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 在物业销售前,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阶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分类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即有关物业的开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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