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推动及执行新食安法一强化食品业者登录制度103年底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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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推动及执行新食安法一强化食品业者登录制度103年底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藥求安全 食在安心 .tw/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tw/ 藥求安全 食在安心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tw/ 藥求安全 食在安心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tw/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tw/ 安門 安全 安通 安產 安定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tw/ 安門 安全 安通 安產 安定 食品查驗登記科 朱苑蓉 103年5月22日 大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重點: 建構風險評估諮議體系 業者自主管理,產品定期檢驗 產品標示,兼顧食安與國貿 違者從重罰,遏止不法事 保障檢舉人 設立食安基金,進一步保護消費者 強化複方食品添加物管理 提升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管理位階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 自64年1月28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10次修正 舊法 102年6月19日 全文修正 103年2月5日 部分條文修正(28 條文) 法名 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章節 7 10 10 條文 40 60 60 + 4 (§48-1, 49-1, 55-1, 56-1) 修正重點 序號 102年6月19日全文修正 103年2月5日部分條文修正 1 政府監測,風險評估與預警措施 新增主管機關應成立各項食品諮議會 2 業者自主管理,主動通報 新增食品業者應定期檢驗產品 3 標示規定 1.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標示 2.強制標示製造廠商 3.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展開標示 修正標示規定 1. 增訂緩衝期 2. 製造廠商之標示,得選擇性標示之 3.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公告之 4 加重罰則 再次提高罰鍰及刑度 5 保障檢舉人 加強檢舉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規定 放寬檢舉人減免刑責之適用範圍 6 進一步保護消費者 提高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3萬元 地方政府應協助民眾提起消費訴訟 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7 - 強化複方食品添加物管理 8 - 提升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管理位階 1. 定義 2.查驗登記 3. 應標示含基改原料 4. 建立追蹤追溯系統 5. 輸入產品紀錄資料保存規定 * 1. 建構風險評估諮議體系(§4) 政府風險評估,召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 重大或突發性食品事件,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採取管制措施 明定主管機關應成立各項食品諮議會 1.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 2.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3.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 4. 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 5. 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 * 103.2.5 102.6.19 2.業者自主管理 產品定期檢驗(§7) 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主動停止製造、販賣、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構檢驗 違反者依第48條規定處辦 * 103.2.5 102.6.19 第48條 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3. 產品標示 兼顧食安與國貿 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應標示,資訊透明 強制標示製造廠商,立即查察源頭違規廠商 標示揭露食品主成分含量,保護消費者權益 食品之食品添加物展開標示,增訂緩衝期 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展開標示,另授權公告 (103年5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957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不強制標示製造廠商,僅須標明國內負責廠商即可 * 103.2.5 102.6.19 * 第22條第1項 第4款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第5款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食品應標示事項 製造廠商及全成分標示法源 自103年6月19日施行 (第60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 第4款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第24條第2項 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標示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 條文 違規情節 102.6.19 103.2.5 第44條 有毒有害人體健康 農藥或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 攙偽或假冒 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 6-1500萬 6-5000萬 第45條 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情形 4-20萬 4-400萬 第49條 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 3年以下 有期徒刑 5年以下 有期徒刑 4.違者從重罰 遏止不法事 * 第49條之1 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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