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器具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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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管理办法(试行)

华建亚湾工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各类工器具在采购、保管、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员工在使用各类工器具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周期,降低生产成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室的个人工器具、公用工器具、形成固定资产的工器具的管理。 第二章 专业术语定义 第三条 个人工器具:指按照工作需要项目单位长期借用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器具及仪器。 第四条 公用工器具:指由部门统一保管的工器具及仪器,包括大型的工器具及仪器。 第五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工器具:指单价2000元及以上的大型工器具。 第六条 工器具的分类:包括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起重工具、液压工具、安全工具、测量器具、焊接工具、切削工具、防爆工具、化验器具、试验器具、土木工具、专用工器具、其它工具等 申报及采购 第七条 公司工器具的申报根据器具类别,分类管理: (一)形成固定资产的工器具:由使用部门收集需求信息,根据库存情况提出公用工具增补建议,报公司批准,采购部依据批准计划组织采购。 (二)公用工器具:品种或配备数量原则上不予增加。因损坏或丢失需要补充的,提出月度采购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采购部依据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个人工器具:新进员工或由于岗位调动需要,由个人向所在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按照相应工种配置标准并综合办公室复核后报采购部。采购部根据库存情况进行配发。 第八条 因设备大修需短时集中超配备使用的,在公司内部调剂仍不能满足检修需要时,使用部门报公司批准后由采购部组织采购,并回收纳入公司台帐管理。 发放及领用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进行工器具领用时,应按照规定手续办理,具体如下: (一)各使用部门领用工器具须开出领料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再交仓管确认后,方可发放工器具。 (二)规定白班工作时间为仓库发放工器具时间,除白班正常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仓管不予发放工器具。特殊情况需部门或专业负责人向工器具仓管说明原因。 (三)若节假日或夜间遇检修或紧急事件需紧急领料,又无法联系到部门负责人签字时,仓管核实确属紧急领料的,予以发放工具,领料人未开领料单的,须在领用工具后一个工作日补开领料单交仓管。 (四)由于紧急领料导致部门负责人未在领料单上签字的,仓管应及时通知领用人补签。 第十条 部门或个人在领用工具时,仓管员要在《公用工器具领用台帐》和《个人工器具领用台帐》上登记,并且要求领用人签字,并建立电子台帐负责监督工器具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部门使用的工器具,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个人使用的工器具,由本人负责;运行班组公用工具由当班班长负责管理,并实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 在人员离职时,增补人员到位后,各班组则应将已收回的离职人员工具转交给新员工,不再重新发放新工具,班组需要提供书面转交汇总至部门负责人,经核查后转交至仓管存档,如有缺损,按照领用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工器具到了使用年限后还能使用的,不能立即换新,必须是在不能使用后才能换新,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除外。 第十四条 属以旧换新范围的工器具,必须将同类同型号旧品上交仓管,仓管在既未收到同类同型号旧品又未收到赔偿单的情况打得向班组、个人下发新工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仓管赔偿。 使用及保管 第十五条 工器具保管由领用单位负责,视情况分别由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等领用人保管。 第十六条 个人领用的基本工具由领用人妥善保管,爱护使用,仓管建立个人工具台帐,注明领用数量、时间等相关内容。若丢失由领用人负责赔偿。在使用年限内不得以旧换新,若必须更换,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注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公用工具由使用部门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仓管建立公用工具台帐,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若丢失由责任人赔偿。在使用年限内不得以旧换新,若必须更换,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注明理由。 第十八条 专用工具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个人负责修理或赔偿;使用后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第十九条 电焊机(包括电焊钳及焊接电缆线)和气焊工具由使用人负责。用后及时收回,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第二十条 所用工具(个人工具、公用工具及专用工具)原则上不准借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出具借条,明确归还时间,并按期收回,若有丢失,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化验用仪器、器具、器皿由化验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所有工具(个人工具、公用工具、专用工具、及化验用仪器、器具、器皿)定期盘点。 第二十三条 特殊器具(测量器具、钢丝绳等)定期维护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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