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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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 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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