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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源税法
第七节 现行三个土地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第九章 资源税法 资源税(resources tax)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仅限于矿产品和盐。 资源税 一、概念:以自然资源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税。 二、征税历史: —— 我国周代“山泽之赋” 1950年,开征盐税 1984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时,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中,同时提高了征收税额。199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矿产品和盐等7种资源征税。 2010年对石油、天然气实行从价计征5% 2011年11月1日修改定现行资源税条例全国实施。 资源税的意义和特点 征收意义: 1.有利于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 2.有利于平衡税负、公平竞争 3.有利于理顺分配关系、增加财政收入 现行资源税特点: 1. 征税范围较窄:仅限于部分级差收入差异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的矿产品和盐,尚未覆盖土地资源、动植物资源及全部自然资源。 2.具有受益税性质:相当于“官产收益”。 3.实行差别定额税率从量计征:按资源禀赋确定差别税额(2010年其对新疆石油、天然气试行从价定率5%征收,2011年11月扩大至全国)。 4.实行一次课征制:对资源开采者、生产者或收购者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获收购环节一次税后,在以后的流通环节不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有关的法律规范总称。 除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不少的部颁规章也是资源税法的组成部分。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关于印发,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如果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等等。 第一节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的是: 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者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自2011年11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废除原矿区使用费的缴纳。 二、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把收购未税应税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应税产品为宜的。 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第二节 资源税的税目、单位税额 一、资源税税目、税率与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油、天然气: 从价定率计征,销售额的税率5% 2. 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从量定额征收:按生产销售量或移送量 二、资源税税目税、税率明细表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与税额,按《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P261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节 资源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征收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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