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级核保师考试培训-商业险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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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级核保师考试培训-商业险PPT

IT系统在车险核保中的应用 车险核保相关系统的介绍 总公司统颁核保条件介绍 (一)总公司统颁核保条件介绍 1、多次出险单车业务的管控 2、单保车损险的管控 3、异地车业务的管控 4、车身划痕险的管控 5、新车、转入业务费率调整系数的管控 6、其他区域性的管控 IT系统在车险核保中的应用 7、总公司统颁的省集中核保条件 (1)共性的核保条件 (2)分客户群的核保条件 a.家庭自用车 b.非营业用车 c.营业用车 (3)核保辅助系统的核保条件 (4)其他核保条件 IT系统在车险核保中的应用 (二)车险核保相关系统的介绍 车险核保配置系统的相关功能介绍 1、核保条件的配置和管控功能 主要可配置的内容包括管控方式、核保条件级别、投保人、被保险人、车牌号、使用性质、商业交强出险次数及赔付率上下限、新车购置价等关键要素,根据配置结果进行核保控制。 IT系统在车险核保中的应用 核保条件配置维护功能,具体支持的条件管控方式如下: 01:禁止承保 02:打回出单员 03:总公司核保 04:省公司核保 05:地市公司核保 06:普通人工核保 IT系统在车险核保中的应用 2、 投保时风险提示 投保保存前校验,如果满足投保禁止承保的核保配置条件,自动弹出窗口提示不允许保存条件,提示内容取核保配置条件的提示信息字段的概要内容; IT系统在车险核保中的应用 3、风险摘要信息提示 提交核保时满足核保配置功能中维护的核保管控条件时,根据配置的核保条件进行核保处理,自动生成“审批意见概要”信息;包含:政策编号+承保政策文字说明+政策启用时间; 4、特殊业务审批功能 增加特殊业务单号控制存储到“核保管控号码表”中,控制对特定单号可以跳过核保管控配置表中的核保条件; IT系统在车险核保中的应用 一、2010年车险业务核保省集中实施指引(试行) 二、总颁程序管控 三、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四、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 目 录 投保受理规定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规定 验车验证规定 保险费计算及收取规定 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定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投保受理规定 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 A、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投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 B、投保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受理规定 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 C、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或出厂合格证,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D、新车无行驶证和出厂合格证的,需提供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投保受理规定 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 E、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F、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续保业务仅需提供投保机动车上年违法记录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规定 投保单填写规定 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功率、登记日期、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联系电话、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投保机动车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须提供)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规定 保险期间规定 定额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必须按一年期确定。 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规定 保险期间规定 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4、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延期使用的机动车; 5、大单位为统一机动车的保险期间(包括统一不同机动车的保期、或统一交强险、商业险的保期); 6、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规定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1、主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投保本险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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