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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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PPT

*; 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念及相关法规规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二重性: 在医疗工作广泛使用,不可缺少,其中有的药品疗效独特,目前尚无其他药品可以代替。 但是这两类药品各有其独特的毒副作用,若管理不当,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将会严重影响服用者个人健康,并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4、相关管理法规、规章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麻醉精神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条规定: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医疗机构准入管理;(2)取得《印鉴卡》的条件: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3)《印鉴卡》的申请 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4)《印鉴卡》的校验、变更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印鉴卡》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四、医疗机构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取得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技术职务的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执业医师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1、采购;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2、入库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3、储存保管与安全设施;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设专柜,建立账册或账卡。 过期、破损或家属无偿交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4、出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实行基数管理,各药房(调剂室)依据使用情况建立合理基数,并在药库登记备案。 药库发放数不得超过基数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依据药房(调剂室)领药单准确发放,同时登记专用账册/帐卡,清点核对,做到帐物相符。;5、药房领药、账物管理与调配;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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