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释义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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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释义PPT

DB/34T973-2009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18437.1-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压缩天然气汽车》 GB/T19240-2003《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求》 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JJ84 《汽车用燃气站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检总局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文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安徽省质监局皖质特[2003]112号《安徽省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安徽省质监局皖质办发[2006]97号《安徽省天然气用气瓶充装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充装许可补充规定》 安徽省质监局等四部门皖质发〔2008〕28号《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3 一般要求;3.1.3 充装单位的建筑、场地、设施等应经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局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建设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车用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许可批准的固定场所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 ;3.1.5 充装单位必须依据TSG R4001-2006、《安徽省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及《安徽省天然气用气瓶充装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充装许可补充规定》要求设立组织机构,配备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充装站应设站长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一名,专(兼)职安全员至少一名,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检查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充装人员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确保1人1机配置,一般每班不少于2人。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手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措施和记录表卡,并能正常有效运转。 3.1.6 充装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为一旦发生事故需进行处置时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3.2人员 3.2.1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应当按照TSG Z6001-2005要求,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效期内及合格项目特种设备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70号令发布)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2.2 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压缩天然气专业知识以及事故、消防应急处理知识,熟记气体充装设备、工艺和充装操作要领。 3.2.3充装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充装站应按照一人一机配置充装作业人员,严禁无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持证人员持枪充气。 3.2.4驾驶员在加气站充气过程中应遵守加气站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站内安全管理人员、充装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3.3 充装设施 3.3.1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压力容器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定期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3.2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应设拉断阀。(GB50156-2002中8.4.3 8 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8.4.4 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 ) 3.3.3加气机和卸车作业附近、储气设施附近应设安全防撞栏。( GB50156-2002 8.4.6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3.3.4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各计量器具、安全附件等应按相应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验合格。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以体积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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