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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的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规划编制办法》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办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部门规章 《宪法》 《物权法》 《担保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乡镇企业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通知及地方法规 1 2 3 以下选取了咱们日常工作或生活中可能需要接触到的土地相关法规 目录 1. 土地权利 2. 土地规划 3. 土地开发储备 4. 土地利用 土地权利 土地权利 所有权 使用权 其他 土地权利的分类 土地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 1. 建设用地 2. 农用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 1. 建设用地(含宅基地) 2. 农业生产用地 地役权 相邻权 土地权利 土地所有权的分类 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均对土地所有权做出了界定 国家所有: 1. 城市土地 2. 矿藏、水流、海洋 3. 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 1. 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2. 关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上述国家所有土地外,均为集体所有土地 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14 Point-Text: Level 0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农用地 土地权利 土地用途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进行了分类 土地权利 其他土地权利 1、地役权 是指地役权人因通行、排水、取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的权利 2、地役权设立: 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生效地役权即设立,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3、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4、相邻权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5、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①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 ②有偿与无偿 ③内容深度:相邻关系要求最低限度的便利与容忍义务 地役权的深度依当事人的约定自由设定 地役权与相邻权 1. 土地权利 2. 土地规划 3. 土地开发储备 4. 土地利用 目录 编制规定 其他重要规定 土地规划 概述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规划编制办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了相关规定 规划层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规划编制部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编制原则: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编制期限 由国务院规定,在通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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