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辅导课件(公共科目之八、九、十、十二)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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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辅导课件(公共科目之八、九、十、十二)PPT

29-2诽谤罪 市局法制处 ●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与侮辱罪相同)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主观方面:故意,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 *29-2诽谤罪 市局法制处 ●客观方面表现为 1.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 *29-2诽谤罪 市局法制处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 *29-2诽谤罪 市局法制处 1、与侮辱罪的区别 :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 *29-2诽谤罪 市局法制处 2、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 30-1非法拘禁罪 市局法制处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 30-1非法拘禁罪 市局法制处 ●客体: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一般公民,有权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 30-1非法拘禁罪 市局法制处 ●客观方面:  1.“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 30-1非法拘禁罪 市局法制处 2.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司法机关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 30-1非法拘禁罪—认定 市局法制处 1.非法拘禁的转化犯:对被拘禁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或杀害行为,依照238条第2款规定,转化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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