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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物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某甲经营电子工厂,千坪土地一笔,有A及B两栋厂房,C及D两部电脑、机器人一个。长期敷设轻便轨道两条,使用E及F两辆台车运输器材。庭院有假山,并植有大树三颗,其右侧正兴建员工宿舍一幢,已完成结构体,足避风雨但未装门窗及内部装潢。试问:甲的电子工厂内,①共有多少物?②多少动产、不动产?③多少消费物、非消费物?④多少替代物、不替代物?⑤ 多少可分物、不可分物?⑥ 多少单一物、合成物或集合物? 共有10个物,即1笔土地、厂房2栋,电脑2部,机器人1个,轻便轨道2条,台车2辆,员工宿舍1栋。大树为土地之部分,假山为土地之成分,非独立之物。10个物均属非消费物。 不动产有:土地、厂房、轻便轨道; 动产有:电脑、机器人及台车; 不替代物有:房屋、土地、电脑、机器人、轻便轨道及台车; 可分物有:土地; 单一物有:土地、房屋; 合成物有:厂房、电脑、机器人、轻便轨道及台车。 第一节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一、物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种 二、物的意义 (一)须可为权利客体 广义之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即所谓动物、植物、矿物,人亦包括在内。 狭义之物,即法律上所称之物。 (二)须为有体 有体物,指占据空间之一部,依人的五官可能感觉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气味,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作为物对待。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之物。 (三)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四)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五)须独立为一体 三、物的概念之扩张 (一)无形之“自然力” (二)活人之器官 (三)“空间”是否为物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定着物,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之物。原则上,定着物为土地之一部,但建筑物例外。 动产,指不动产以外之物。 各国立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有两种模式: ①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结合作为一个不动产,即只是一个物,建筑物只是土地的附着物,不是独立的不动产,称为结合主义,比如德国、台湾; ②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即是不同的两个物,称为分别主义,比如法国、日本。 (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1、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2、取得时效期间不同。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长,动产取得时效期间短。 3、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则否。 4、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则否。 5、虽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设立抵押权,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动产抵押权,登记为对抗要件。 6、在法律适用上,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裁判管辖上,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8、强制执行方法上,每因动产与不动产而不同。 ☆关于轻便轨道是否为不动产? 轻便轨道,除临时铺设者外,凡继续附着于土地而达一定经济上之目的者,应认为不动产。 ☆ 建筑房屋完成至何种程度,始可认为是不动产? 屋顶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属土地之定着物,是不动产。 二、主物与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其要件有三:须非主物之成分;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区分意义在于:法律规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重要成分,指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能发挥决定作用的构成部分。 区分重要成分与不重要成分的意义在于:重要成分不得脱离物的整体而独立称为物权之客体。 甲于己地,自建房屋,右侧盖1座车库。屋内有书房1间,置1个瑞典桧木书桌,有2个抽屉。桌上有1件新力牌录影机,6卷“宫本武藏”录影带。全屋地板铺以罗马瓷砖,其上有1个美国落地灯,配以法国进口灯罩。 试问:①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之关系?②设甲以其屋设定抵押权于乙时,其效力及于何物?③设甲将桧木书桌出卖于丙时,甲有无交付抽屉之义务?④设甲将落地灯出卖于丁时,有无交付灯罩的义务? 1、土地与房屋虽同属一人,但各具独立的经济效用,无主从关系。 2、车库旨在供屋主停车之用,常在补助房屋之经济目的,既同属于甲,为房屋的从物。 3、书房系建在房屋之内,为房屋的构成部分,不能独立为权利的客体,非属从物。 4、桧木书桌,虽在房屋之内,但非属房屋的构成部分,为独立之物。书桌是否为房屋的从物,应视房屋之经济目的而定。在一般住家,非属从物。书桌内2个抽屉,乃书桌之成分。 5、新力牌录影机及6卷“宫本武藏”录影带,属独立之物,非房屋的从物。录影带与录影机,亦不发生主从关系。 6、罗马瓷砖铺于地板,达密切结合之程度,属房屋的构成部分。 7、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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