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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
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
第一部分——安全环保观念
更轻微伤害或吓了一跳
我们的安全目标
我们的安全目标是 “零危害”
每个员工都对安全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Leadership no incidents safe behaviour.
易发事故的心理状态
侥幸心理
逞强好胜心理
盲目自信与麻痹心理
屈服心理
恐惧心理
爱美心理
逆反心理
专家提醒,如果手、脚,或者身体的其他部位被卷进机器或受创伤脱离肢体。
1.应立即断电关掉机器,将断指(肢)取出。
2.注意找全断掉的指头或肢体,并尽快用干净的纱布或毛巾包裹,然后放进塑料袋中密封。若天气热或转运时间长,可在塑料袋外加冰块,但注意不要让冰水浸泡断指或断肢,尽快将其送到医院再植。
3.如果断指或断肢较脏,需要冲洗,只能用生理盐水,不能用其他的液体,以免损坏细胞,特别不要用酒精冲洗。
4.断指如果被猪、狗、鸡等动物吞吃。遇此种情况,可立即将动物处死,从胃中取出断指,仍有再植成活的可能。若稍有拖延,断指被动物胃液消化则再植难以成活。
医生提醒发生此类事故应这样做 :
1.从事机械操作的女工通常是不允许留长发的,若留长发也必须在工作时戴上工作帽
2.如果不幸发生事故,应立即断电
3.保护完整头皮,将它放在清洁的塑料袋内,若离医院远可加冰块,与病人一起送往医院。尽量在事后8小时内进行手术
人的不安全行为:
♥ 在厂房内打闹、滑叉车等不安全的行为;
♥ 不专心工作;
♥ 睡眠不足、过度疲劳;
♥ 长发未加整理或服装松散;
♥ 机器不安全的讯号未知处理;
♥ 危险机器、物品未按规定使用及处理;
♥ 发热体不按规定使用及管理;
♥ 随意接装电线;
♥ 在有职业危害场所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物的不安全表现:
设备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无安全标志;
危房内作业
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存在缺陷,起不到防护作用;
安全防护装置失灵、危险物与有害物的存在、零部件老化等;
电器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工作前先确认可能的危害或污染
安全卫生环必须在工作及学习中养成习惯
安全卫生环保工作摆第一
♦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事故的发
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 预主为主,就是要坚持以培训教育为主。
♦安全生产工作以“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
必须管安全”为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八大权利:
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伤亡求偿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劳动保护用品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受教育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大义务:
自律遵规: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报告: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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