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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培训课件PPT.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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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培训课件PPT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内容;为什么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在法学界领域,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一柄“双刃剑”,既有现实存在应对千变万化情形的实际需要,又有被滥用而侵害公众权益的失范风险。在“法治政府”“法治公权”的大背景下,为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规范已成为当今行政的大势所趋。 税收执法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1.税收征管环节: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款、延期申报、延期纳税;2.税收检查环节:调取帐薄凭证;3.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自由裁量权幅度;二、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建立的相关背景和现状;2、部分地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三、《基准制度》中的特别注意事项;2、数个牵连税务违法行为“择一重处”处罚; 2010年2月税务稽查局查出纳税人赵某采取大头小尾方式为朋友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0份偷税2000余元,属虚开发票偷税的违法行为;同时又查获其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进行偷税的另一违法行为,陈某的上述偷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尚未构成犯罪,因此,稽查局决定对陈某予以税务行政罚款。显然,本案中陈某既有虚开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又存在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 牵连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则:1.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基准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2.无特殊规定的,按法律位阶确定处罚适用法律规范。3.如为同一位阶法律,则按重吸收轻原则处理。4.如以上原则均难以处理,应按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吸收方法行为并兼顾法律效用选择适用法律规范。 思考:对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的,现在如何处罚?(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正确运用;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时参考了西方有关行政处罚类似实践,在表述上采取了特殊的技术处理,但没在条文里写上“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文字,并且把不予“两罚”限制在“罚款”二字上。所以《行政处罚法》第24条可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都规定予以处罚,但是罚款只能一次。”简单地说,“一事不再罚”理论在我国已发展为“一事不二罚款”原则。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和着重掌握以下两点:第一点,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实践中,同一个违法行为,既包括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基准制度》第六条第二款即是一个涉税违法行为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规定。因此,确定其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数个违法行为,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规定的前提。 第二点,“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当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3月5日上午某城区税务局稽查局接举报对辖区某商贸公司应开具发票而以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成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当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期缴纳了罚款。半个月后,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巡视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再次出现以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违法行为。为了确保整治效果,执法人员决定再次取证,对该公司重新进行行政处罚。但其拒绝配合,此次的执法行为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我们认为该公司的第一次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应该认定为行为终止,再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连续行为,不是持续行为,应该进行另案处理,重新进行取证,履行新的法律程序,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相对人对第一次的行政处罚拒绝整改,属持续行为,就不能再次进行处罚,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在税收行政执法领域,这种你来我改,你走我犯的情况经常出现,如何保证执法的合法性,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只要第一次行政处罚后,相对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税务机关也取得了整改后的证据,再次出现的同样违法行为仍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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