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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1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提示】 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出的选项中只有1个正确答案,本部分包括第001~050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答案】C 【考点】合同的效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容
【解析】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题中指出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并未受到甲公司的胁迫,但可视为显失公平,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A选项说“真实意思表示”显然是不正确的;而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不确定的多数人,该案中,尽管是乙丙等近百人,但却是确定的人数,不宜认定为公共利益,故D选项错误。
【考点点拨】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以及合同效力待定等情况,考查内容就是判断合同效力的类型,注意区别记忆。
2.【答案】D 【考点】监护人职责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甲作为精神病人不能决定将自己的肾脏捐献,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也不能对被监护人甲的人身进行处分,所以甲生前无论是谁都不能处分甲的人身;但是甲死亡之后,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甲的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C选项正确。此题争议性很大!
3. 【答案】D 【考点】要约的效力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甲公司的名义发出的要约,乙公司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应当认定要约有效。要约在到达乙公司时既已生效,而且不存在撤销的行为。
【考点延伸】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答案】C 【考点】委托合同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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