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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证明文件关系
药品证明文件关系---药品注册证书、注册批件、新药证书、批准文号
新药证书是国产新药批准后发给的证明文件,若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则同时发给批准文号,从1985年开始实施。 批准文号是国产药品的身份证明,生产新药、已有标准国家标准的药品均需获得批准文号,从1985年开始实施。 药品注册批件:2002年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产新药申请和仿制药申请,以《药品注册批件》的形式决定是否批准。 药品注册证书是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统一换发药品文号后,发给生产企业的证明取得批准文号的文件。发证范围包括已换发批准文号的全部品种及2002年以后批准生产品种、“国药准字B”型批准文号品种、通过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品种等,凡原发给批准文号时的批件背面未附带再注册登记表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医药产品注册证:是进口药品的身份证明,自1999年开始实施。2002年起对境外进口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核发《医药产品注册证》。” 再直白一点注册证书1)是2003年换发文号后的药品、2003年前批准的注册批件不带再注册登记表的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相当于2003年以后药品的注册批件(仅指生产批件)。2)是境外或港澳台地区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新药证书是所有国产新药的新药证明文件!注册证书及注册批件相当于身份证,批准文号相当于身份证号,新药证书是不是可以相当于独生子女证? 新药证书1、1985年卫生部颁发的《新药审批办》中规定:“研制单位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如需生产,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新药一律不得生产”。 2、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新药审批》办法中规定“新药一般在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即发给新药证书。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相关要求的企业或车间可同时发给批准文号,取得批准文号的单位方可生产新药。”3、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新药生产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报资料进行全面审评,以《药品注册批件》的形式,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4、2005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生产申请“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5、2007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生产申请“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即新药证书为新药批准后发给的证明文件,若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则同时发给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1985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生产新药,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但是,生产中药饮片除外。生产已有国家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但是,生产中药饮片除外。” 注册批件1、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新药生产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报资料进行全面审评,以《药品注册批件》的形式,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仿制药品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品注册批件》的形式,决定是否批准生产。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2、2005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生产申请“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仿制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为符合规定的申请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药品注册证书2003年《关于统一下发药品注册证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3]145号)中规定“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要求,我局已基本完成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的要求和药品再注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已换发“国经准字”批准文号的药品,统一发给《药品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取得该品种批准文号的证明文件(样张见附件)。具体使用方式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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